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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2〕20号
2002-02-05
索引号:001003148/2002-00222主题分类:医保
发布机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02-02-05
统一编号:ZJSP13—2002—0056有效性:废止
文 号:浙劳社医〔2002〕20号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287号)精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由统筹地区制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遴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组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制剂遴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劳动保障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有关同志组成,负责医院制剂遴选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专家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选取。专家组负责对医院制剂的咨询和遴选工作。
      二、遴选原则
      (一)医院制剂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入选的医院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三)入选的医院制剂应充分考虑药品的价格和日均治疗费用等。
      三、列入遴选范围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医院制剂可列入遴选范围: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二)以下医院制剂不能列入入选品种范围:
      1.试字号的医院制剂;
      2.主要起营养、滋补、保健作用的药品;
      3.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4.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5.各类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和各类酒制剂。
      四、遴选工作程序
      (一)由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申报,并提供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书》、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配制所申报医院制剂的资料等。
      (二)审核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申报材料。
      (三)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进行专家评审。
      (四)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入选医院制剂目录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颁布,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制定统筹地区医院制剂的给付比例。
      五、工作要求
      (一)医院制剂遴选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医院制剂检验,不得向配制制剂的医院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单位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坚持公平进争,公正遴选,不徇私舞弊。监察人员参与遴选工作全过程。
      (三)保守秘密,保存好资料,不泄漏遴选工作的有关信息。
      (四)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参与专家的具体评审工作。
      六、其他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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